一、简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本项目所称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下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的做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二、申报要求
1、奖补对象: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奖励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2)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3)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3、奖励标准:
(1)从2015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2)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3)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4)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5)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三、申报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2、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3、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4、奖补申请
(1)每年第一季度,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发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
(2)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